全校各单位:
南京市2019年参加中考的“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工作开始办理,成功办理认定后可按相关政策加10分,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4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我校需要办理的考生家长及时咨询了解。
一、申请对象
南京市2019年参加中考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二、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由考生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侨办受理。
江北新区宣传部 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 88029353
浦口区侨办 文德路11号58189716
鼓楼区侨办 山西路124号83230132
玄武区侨办 珠江路455号83677061
秦淮区侨办 太平南路69号84556480
建邺区侨办 江东中路269号87778557
栖霞区侨办 尧佳路20号85570104
雨花台区侨办 雨花南路2号52873627
六合区侨办 雄州南路268号57156558
江宁区侨办 上元大街369号52285213
溧水区侨办 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57203193
高淳区侨办 淳溪镇镇兴路228号57338181
三、所需证明材料
(一)“归侨学生”身份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中考)》;
3.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考生本人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
(二)“归侨子女”身份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中考)》;
3.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考生父(母)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
5.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交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
(三)“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中考)》;
3.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证明考生父(母)国外合法定居材料一:
a.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在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认证或公证书;
b.考生的父(母)的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证件 ;
5.考生父(母)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表》;
6.考生父(母)的护照(护照内页的签证、出入境情况应当与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相一致);
7.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有外文材料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相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⒈“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⒉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⒊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⒈“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经过侨务部门依法审批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⒉外籍华人经公安机关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咨询电话:025-83657167、68505232
附件:
1.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中考)(正反打印).docx
党委统战部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