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侨界联合会 实施〈中国侨联章程〉细则(草案)

发布者:霍晓音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1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侨界联合会(简称侨联)。

第二条 侨联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归侨、侨眷以及长期在校工作的华侨、华人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江苏省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侨联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积极投入学校内涵建设,为加快建设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贡献力量,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第四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党委统战部是侨联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江苏省侨联的指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第六条 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以及长期在校工作的华侨、华人教职工,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广泛团结归侨、侨眷。

第七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以及长期在校工作的华侨、华人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以及长期在校工作的华侨、华人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第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江苏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积极向各级政协、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校归侨、侨眷以及长期在校工作的华侨、华人教职工,承认中国侨联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侨联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侨联规定,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侨联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侨联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由归侨、侨眷以及长期在校工作的华侨、华人担任,任期5年。其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校党委的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结果报江苏省侨联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侨联执行机构是侨联常务委员会,侨联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表决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侨联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侨联实施细则,监督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 推选、罢免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 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 听取和审议侨联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侨联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 主持侨联日常工作;

(二) 决定侨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 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四)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作出年终总结;

(五) 贯彻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席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侨联实施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侨联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根据主席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协理事务。

(四)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侨联的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侨联经费必须用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侨联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笫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侨联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侨联委员会。